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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型牵引车辆法规新标准,购买蓝牌货车请避坑

发布日期:22-05-16 来源: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

轻型牵引汽车申报要求通知

      为配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实施《机动车驾驶证申**和使用规定》,进一步规范《公告》轻型汽车(指总质量4500kg以下)车辆产品的申报工作,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同意,现将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相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:

  一、《公告》申报要求

(一)申报《公告》产品准入的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及与其组合形成的乘用车列车、货车列车应按《公告》产品准入相关**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。

(二)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车型申请产品准入时应将**允许牵引质量填写在《公告》“准拖挂车总质量(kg)”一栏中,以“XXX,0”方式进行填写,并在“选装照片”中提供安装及未安装相关牵引专用装置的车辆照片,在备案参数“专用装置名称”、“专用装置型号”、“专用装置生产企业”处备案牵引装置相关信息;在“其他”栏中说明车辆长度与安装牵引专用装置的对应关系。

(三)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产品在上传和打印合格证时,填写的“准牵引总质量(kg)”应与实际车辆配置及《公告》“准拖挂车总质量(kg)”参数对应。例如:实车未配备牵引装置,应在合格证“准牵引总质量(kg)”栏目中输入“0”;实车如果配备了牵引装置,应在合格证的“准牵引总质量(kg)”栏中按照《公告》“准拖挂车总质量(kg)”具体参数填写XXX。

(四)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产品,产品标牌的标注应与车辆上专用装置的配置一致。产品标牌上标有**允许牵引质量时,实车必须设置有拖钩孔等牵引装置;产品标牌上如未标明**允许牵引质量,则不应设置拖钩孔等牵引装置。

二、实施要求

1.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申报《公告》(第356批)的相关新车型应满足以上要求;

2.对于已《公告》的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产品,如果已生产的车辆产品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不能牵引挂车情形的,可通过变更扩展完成车辆信息的补充,同时还应在“其他”栏中说明此类产品的起止生产日期。

3.涉及产品标牌上**允许牵引质量标注的,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换产品标牌或补充打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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